直流高压发生器产品出厂检验规则
1.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2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见表1。
表1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自动保护装置试验
见上篇1.3条
见下篇1.1条
2
泄漏电流指示仪表精度试验
见上篇1.4条
见下篇1.2条
3
直流高压电压表指示精度及空载额定电压试验
见上篇1.5、1.6条
见下篇1.3条
4
11倍额定电压试验
见上篇1.7条
见下篇1.4条
5
直流高压额定输出功率及连续运行试验
见上篇1.8、1.9条
见下篇1.5条
6
放电试验
见上篇1.10条
见下篇1.6条
7
直流高压脉动与稳定性试验
见上篇1.12条
见下篇1.7条
 
8
高、低温及潮湿试验
见上篇1.1条
见下篇1.8条
 
9
振动试验
见上篇1.16条
见下篇1.9条
 
注:○—规定的检验项目。
1.3 出厂检验。
1.3.1 出厂检验的目的在于检验制造中的缺陷和测定产品直流高压表计指示的精度以及保护装置的是否可靠动作。
1.3.2 对每件产品均需进行出厂检验,并在产品出厂时附产品检验合格证。
1.4 型式检验。
1.4.1 型式检验的目的在于检验产品设计的合理性和在本技术条件下工作的适应性。
1.4.2 型式检验在新产品制出时进行。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
1.4.3 在生产中当有设计、材料、工艺或结构等改变,且其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此时的型式检验可以只进行与各项改变有关的检验项目。
1.4.4 需型式检验的项目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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